看板 Hik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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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心得] 與山野悠遊的旅遊糾紛
作者 j3
時間 2009/12/16 07:5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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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[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] 作者: j3 (拜託 父親節耶!) 看板: consumer 標題: [心得] 與XXX的旅遊糾紛 時間: Wed Dec 16 07:40:24 2009 報名某家登山社的 玉山行,但是我上星期摔了車想要延期或是拿 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。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8.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,活動兩星期前告知,退一半費用;活動兩星期內告知,將不退 任何費用。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,也不給我延期。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?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s://www.travel.org.tw/contract/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(三)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、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。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,必須罰緩2~20萬元 但是呢,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: 電視、網路購物( 487112 )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( 857399 ) 。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。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,錢也罰不到了,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,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,它定位不明,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。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?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,那裡有錯也請糾正,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,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1.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,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。 2.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。 3.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25.97.191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25.97.191
j3:謹以此希望大家知道自己的權利,而不要被不合理的備註所害。 12/16 08:00
emmanuel:他們輸定了,依消保法就OK了 12/16 08:32
j3:消保法第15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 12/16 10:53
j3: 之約定者,其牴觸部分無效。 12/16 10:54
j3:這樣看來是他們有利~ 我還在和朋友研究中啊 呵 12/16 10:55
我把"高招的來了"這句刪掉, 這句話太主觀了 抱歉 ※ 編輯: j3 來自: 140.96.175.100 (12/17 10:50) ※ 編輯: j3 來自: 140.96.175.100 (12/17 14:45) ※ 編輯: j3 來自: 140.96.175.100 (12/17 15:0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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