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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課業]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,依據?
作者 ntnusleep
時間 2013/09/10 20:54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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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王院長案鬧得很熱鬧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新聞有時會報 檢方這邊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,因此合法云云 他方卻以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17、18條之規定指稱檢方違法公布監察資料 因此想請教一下這事件的法律問題 進一步請問 如果一開始是合法監察,但監察無犯罪事實,有行政不法 該監察資料是否可以使用在行政調查? 感覺好像 刑訴 和 行政法 的交會帶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82.233.11.84
MJdavid: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應該會考在法緒 09/10 20:57
ntnusleep:法緒裡沒看過,印象中大綱上也沒有通保監察法 09/10 20:59
MagicJohnson:只知道另案監聽時可以用 但那也是刑事訴訟的問題... 09/10 21:03
MagicJohnson:轉成行政調查的證據有點過頭了吧(個人見解...) 09/10 21:03
MagicJohnson:如果只因為是行政事項就放寬監聽證據的適用範圍 09/10 21:04
MagicJohnson:感覺非常危險~~~ 09/10 21:04
ntnusleep:依M大的見解這次檢方這樣搞是違法? 09/10 21:09
MagicJohnson:啊 我不知道有沒有違法啦 只是個人想法而已... 09/10 21:10
MagicJohnson:特偵組+檢察總長都認為這樣沒問題了 這需要高手解決 09/10 21:11
MagicJohnson:"或許"特偵組+總長是認為如果另案監聽都可以過的話 09/10 21:13
MagicJohnson:當行政調查的證據也OK吧... 舉重以明輕??? 09/10 21:14
MagicJohnson:但另案監聽的例外也僅在柯建銘身上 不及王金平 09/10 21:16
MagicJohnson:就是限於本案受監聽人之其他犯罪事實 09/10 21:16
MagicJohnson:只是本人法感覺得不可以而已... 呵 09/10 21:17
ntnusleep:我也覺得怪怪的,以往唸書還沒念到這種狀況 09/10 21:18
colon1114:另案監聽指標性判決可以參考97台上2633號判決 09/10 21:28
colon1114:在刑事案件另案要能用首先必須是善意 09/10 21:28
colon1114:再來必須與監聽之本案有關聯性或是監保法的重罪 09/10 21:29
colon1114:個人看法疑似關說與監聽柯的貪汙案沒有關聯性 09/10 21:32
colon1114:刑案輕罪都不能用 更何況是行政調查部分 09/10 21:33
colon1114:另外就可不可以轉行政調查跟可不可以公布應該是兩回事 09/10 21:37
ntnusleep:對,是兩件事,我沒寫清楚。我只覺得有很多問號~~~ 09/10 21:43
ntnusleep:這件事想想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在裡面,例:何為關說? 09/10 21:45
colon1114:從一開始核發監聽票就有法律問題 09/10 21:48
colon1114:就是列為他字案竟然能夠核發監聽票 09/10 21:49
ntnusleep:^^,我真的還須多多努力,我還不懂 09/10 21:56
ericre:這有點像司法資源,被挪用來行政調查或政爭..法無明文禁止 09/10 22:27
ericre:靠釋憲?! 09/10 22:28
Lizst:對權利的限制要有法律依據吧?怎能拿來放寬適用? 09/10 23:53
scorpioman:感覺貪瀆跟另案的關說 根本無關+1 09/10 23:57
scorpioman:而特偵組偵辦關說 依法組來看也有爭議 09/10 23:59
adsl18858:另案監聽本來就沒要求要與本案有關聯吧,轉行政證據的 09/11 07:25
adsl18858:部份應該可以適用舉重明輕 09/11 07:25
ericre:無關聯性、非善意可以用158-4排除,但是這邊不是刑事問題.. 09/11 09:25
ericre:所以又不能排除了="= 09/11 09:25
依colon1114:刑案輕罪都不能用 更何況是行政調查部分 所以舉重以明輕,該資料不得使用在行政調查對吧? 另外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十八條 「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,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(構) 、團體或個人。但符合第五條或 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 這裡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什麼規定啊? ※ 編輯: ntnusleep 來自: 182.233.11.84 (09/11 18: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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